试点八年仍存多重掣肘 环保警察为何步履蹒跚?
2019-08-23 14:06:59 - 行业资讯

“组建环保警察队伍,对环境领域违法犯罪活动予以严厉打击,形成震慑。”1月7日,北京市委副书记、代市长蔡奇与市民座谈,提到了北京将采取的诸多“铁腕治霾”新政。其中,组建环保警察队伍引发关注。

据了解,这一“公安+环保”的队伍建制,自2008年起已在全国多地试点,逐步突破“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执法困境。不过,尚处于探索阶段的环保警察建制之路,依然有一些“绊脚石”需要扫清。

长期以来,环保部门的监管以行政执法为主。面对严重的环境污染行为,环保部门不能直接采取强制措施,导致“企业无赖,环保无奈”的尴尬局面。此外,环境污染案件的证据不容易保留,时间一拖就很容易丧失。企业违法成本偏低,阻碍执法、抗拒执法的情况时有发生。

如何严格执法?在众多业界资深人士看来,环保警察理念的提出,是对环保部门职权空白的有效弥补,可谓恰逢其时。环保警察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参与、调查,对屡教不改的违法者适当采用强制手段。众所周知,由于警察机关在组织体制方面的特点和优势,其执法强制力和社会公信力,是其他部门无法比拟的。

设立环保警察,无疑会在提高执法力度、减少执法阻力等方面有实质性的突破,环境执法效率的提升,无疑会让当下一些地方有法不行、执法不力的疲沓状态有一个根本性的改观。此外,环保警察队伍的出现,也有利于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无缝对接。

环保警察在俄、德、法等发达国家的环保执法领域存在已久,主要负责打击环境污染行为。如俄罗斯的生态警察,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预防生态犯罪和行政违法。在我国,环保警察其实也并非新鲜事,近年来先后有15个省市都成立了专司环保执法的环保警察。但在一些地方建立环保警察队伍的同时,另一些地方的环保警察队伍又被撤销。环保警察的存废之争,主要体现在设立这一执法力量的法律依据、职责划分和现实可行性等方面。

由公安、环保部门的执法合作,旨在加大污染刑事案件侦办力度,有效震慑污染犯罪的环保警察遭遇执法困境:抓得了人,却罚不了、判不了。这一现状,的确值得广泛关注与重视。

纵观造成目前环保警察执法困境的原因,不外乎两点:一是物证取证难、鉴定难,刑事证据要求高,环保部门在执法规范性方面存有不足;二是部分法律不够完备,现行机制存在短板,各部门间的协作机制不完善。这两个原因,所指向的核心问题恰是环保警察的身份问题。

事实上,环保警察碰到的执法难题,并非意料之外。从法治层面上来看,目前我国环保警察队伍的建立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使得这支队伍的建立,难以解决编制等问题,也直接影响到环保、公安机关两家深度合作与融合。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实践中看似紧密结合的联合执法,实则貌合神离,各自为战,环保、公安各自按行政处罚、刑事诉讼标准来分别取证。

在具体实施层面,诸如编制、人员、经费等方面的先天不足,难免会引发后天干活时的乏力。环保警察取证难、鉴定难,所反衬的正是这一先天的掣肘。另一方面,环境犯罪涉及具体污染物、危害结果的认定和相关排放量的计量,需要严格的科学鉴定。但一些基层地方、部门往往缺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且鉴定周期长,影响案件侦办时效;鉴定费用高,不少地方因拿不出这笔钱,不得不让污染者逍遥法外。

对政府系统而言,既然全社会这么重视环保议题,打击污染相应的鉴定、办案费用,政府财政就应有充分保障,要坚决杜绝“出不起鉴定费用,案件只能挂着”的怪现象。可以考虑通过政府购买的方式,来批量购买环保案件所需要的鉴定服务,这对培育发展环保鉴定机构也是个契机。

至于有执法人员抱怨:抓到了污染者,拿不出证据,“关了几天又把人放了,等证据确定后再追逃”,这也有对症之方:依《刑事诉讼法》,刑拘本身就应受严格限制,现实中刑拘却被用得过滥,一些地方不分案情、具体情节就“顶格”适用37天的刑拘最长期限。针对污染案件办案周期长的现实,公安机关要适应在不羁押当事人的情况下,如何构建证据链及强化取保候审的后续监管机制。

因此,唯有用严苛的法治思维对权力形成约束,并辅之以环保部门“敢咬”的体制机制和社会氛围,才能真正地有效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