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税额幅度10倍为限 环保税法拟定多档减税
2019-08-23 14:06:28 - 行业资讯

持续的雾霾让人们对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更加关注。继8月2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之后,环境保护税法草案二次审议稿19日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草案在一审基础上作出修改。

中国环境保护税法(草案)12月19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草案二审稿增加一档税收减免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低于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2016年8月29日,环保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根据“税负平移”的立法原则,环保税实际上是从2003年开始征收的排污费“平移”而来,征收对象等都与现行排污费保持一致,征收对象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噪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为了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动环境保护费改税”任务,按照“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制定环境保护税法是必要的;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值得关注的是,相对于一审稿,二审草案在税额方面有了较大调整。

其中草案第六条规定,经省级人大常委会决定,省级政府可以在本法规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上浮应税污染物的适用税额。对此,有些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者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生态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蓝虹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预计各省份将会根据实际的环境容量来确定大气、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各地会有很大差异。这样做可以通过税额差异促使一些高排放企业从环境容量小的地区搬迁,改善相应区域的环境质量。

在关于授权地方上浮适用税额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中直接规定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幅度,以10倍为限,即大气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2元至12元,水污染物为每污染当量1.4元至14元;应税污染物的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在本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提出”,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决定,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对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的解释是,有些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适用税额直接影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按照税收法定原则,应对上浮适用税额的上限或适用税额的幅度作出规定,以避免地区间税负差异过大。经研究,考虑到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在国家规定的排污费征收标准基础上上浮了收费标准,建议进行相关修改。

蓝虹进而指出,未来各省在大气、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的税额规定上会有比较大的差异,污染重的地区单位税额肯定会很高。那么,这种做法会否使得一些地区出现故意降低税额情况呢?对此,蓝虹认为不用太过担心,因税额较低带来的区域排放量也相应较大,将面临区域总体环境质量的考核压力。

草案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地方、部门、企业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以便更好激励企业减排,实践中一些地方已经根据减排幅度实行了排污费多档减免政策。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上述规定。

另外,草案二审稿还将第三章章名由“税收优惠”改为“税收减免”,并作了其他修改。与此同时,虽名为“环境保护税法”,但该法仅适用于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因此环保税法被指“帽子大、内容小”。韩晓武委员指出,环境保护的涵盖很广泛,涉及到环保的税的法律实际上很多,诚如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消费税、燃油税等,都涉及到环保。从草案的内容看,征税的对象主要是排污,可以说是把以前的排污费改成了税,可现在却用了“环保税”这样一个“大帽子”,是否合适,建议再作进一步研究。

不过,针对上述意见,国务院法制办提出,草案是案号“税负平移”的原则进行环境保护费改税,在适用范围上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范围保持一致。今后可根据需要修改法律扩大适用范围。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使用“环境保护税法”的名称,有利于今后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为相应的税制改革留出空间。据此,建议对本法的名称不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