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雪亮工程”项目建设在我国不断推进,建成后的系统能够帮助警方直接破获20%至30%的案件,在40%的案件中起直接作用,为80%的案件提供线索。
值得一提的是,除了人们熟知的协助破获案件外,它还被应用到闯红灯系统中。以北京通州区为例,今年北京市通州区行人闯红灯违法行为警示设施系统正式启用,这套智能系统集成了红绿灯、视频抓拍、存储、显示屏等科技设备,一旦有行人过马路时闯灯越过斑马线,他的行为便会被抓拍下来,在大屏幕上进行现场直播,同时还伴有电子语音大声提示“您已闯红灯,请退回停止线内”。
面对这种一不小心就能让你成为“网红”的系统,可谓有人欢喜有人忧。喜的是可以有效制止闯红灯行为,减少马路隐患。忧的是将人像放到大屏幕上显示,是否会侵犯名誉权。
别担心,今天小编将分享一个案例,相信看完后可以解答大家这一忧虑!
2016年10月13日,韩某、周某在盐城市十字路口过人行横道时,被盐城市交警支队安置在路北的交通违法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报警系统抓拍探头连续拍照,并于10月25日,作为警戒案例发布在盐城市交警支队在官方微信公众号中,随后文章被盐城当地网站及微博转载,引发网民对此发表评论。
被曝光的韩某、周某得知后,认为盐城市交警支队给他们造成了不良影响,报道侵犯了其名誉权,遂于2016年12月5日将盐城市交警支队起诉至亭湖区人民法院,要求盐城交警支队删除相关文章,并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亭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韩某、周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是在绿灯时进入人行横道的,根据提供的行人闯红灯自动抓拍报警系统使用手册说明,只有在红灯状态下,行人越过等待区时设备才会进入识别抓拍模式,抓拍设备会对行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取证。
“市交警支队利用微信等公众媒体曝光违法行为是为警醒群众,扩大宣传效果,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且‘盐城交警微发布’不具有评论功能,内容客观真实,不存在侮辱、诽谤等的行为,客观上没有对二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亭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韩某、周某对市交警支队的诉讼请求。
随后,韩某、周某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立案后,盐城市中院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与此同时,盐城市交警支队称,其在公众号中的文章虽然末明确写明 “未经授权,请勿转载 ”,但该文章被多次转载及网友在其他网站上的评论与支队无关。
“交警发布的内容客观真实,其目的是用于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行人遵守交通规则,并无向社会公开诋毁二人的故意。二人也没有能够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品德、才干、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因市交警支队的行为受到损害。”11月2日,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定并未对二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