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实施环保新条例 加大违法企业经济制裁力度
2019-08-23 14:04:03 - 行业资讯

近日,上海颁布实施了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上海市环保“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环境执法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新修订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推动上海市环保“十三五”规划全面实施、完善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加强环境执法等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条例》增加了“绿色发展”“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两章,条文数量由原来的60条增加到91条。《条例》主要有以下3个特点:一是体现绿色发展,突出源头防治,以改变生产和生活方式推进生态环境保护;二是体现社会共治,推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包括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三是突出严格执法,实行最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实现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

突出源头预防和污染治理,强化督政,保障有关措施落地

上海环保“十三五”规划突出环境质量改善和绿色发展两条主线,明确了“十三五”期间上海市要完成的环保约束性指标和具体任务。到2020年,要求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空间规模、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PM2.5年均浓度达到42微克/立方米左右,全市基本消除劣Ⅴ类水体,生态用地面积达到3500平方公里,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在1.25亿吨标准煤以下,煤炭消费总量持续下降。

为此,《条例》从立法上突出源头预防,强化污染治理。重点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产业结构调整措施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举措,强化督政,保障有关措施落地。

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推行绿色交通,完善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强化机动车船管理,加强扬尘控制。在水污染防治方面,强化水源地保护,在太浦河水源地实施危险化学品禁运,禁止工业废水外运。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建立政府调查与企业监测相结合的土壤污染防控机制,强化风险防范和修复责任,严控污染场地用于敏感性建设项目。

《条例》优化了环境管理制度,将近年来环境管理制度改革的成果用法规加以固化。取消建设项目试生产,重点抓好前端的环评制度和后端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同时,对重要管理制度进行细化完善,在环评领域实施审批和备案分类管理,在总量控制上建立先进逼后进机制,对达不到行业平均排放水平的单位,优先考虑削减其排放总量指标。将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的核心制度,实施动态管理,许可证规定的内容是执法、收费的管理依据。

此外,《条例》还创新了环境治理机制,重视运用多种手段推动环境治理。明确环保部门可以与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加快推进环保重点工作。明确委托第三方治理不免除排污单位的主体责任。探索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把环境风险责任社会化。

明确污染损害赔偿制度,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不仅要承担行政责任,还要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强化排污单位信息公开,明确排污单位要在全市统一的污染源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布排污信息,实现一网查询,方便公众监督。

加大经济制裁力度,强化环境信用管理

《条例》在《环境保护法》的基础上对保障执法做了进一步规定,主要包括4个方面。

明确最严格的法律责任。《条例》提高了罚款金额,扩大了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双罚的范围,涉及建设项目、大气、水、固废及辐射领域的违法行为均可适用按日连续处罚。此外,对大部分存在严重违法行为且拒不改正的,均规定了停产整治措施。

加大经济制裁力度。《条例》规定,对列入淘汰类、限制类产业目录的企业及严重违法排污企业,实施差别化电价政策,加大违法企业运营成本,倒逼企业主动治理污染。

增加执法保障手段。《条例》明确了执法人员的查封、扣押权,要求供电企业对拒不停产、停业的严重违法企业停止供电,规定了房东配合执法检查的义务,提高执法效率。

强化环境信用管理。环境信用管理是简政放权后,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条例》明确推进企业环境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开展环境信用评价,建立奖惩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