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道关卡成掣肘 环责险行稳致远仍需时日
2019-08-23 14:03:29 - 行业资讯

环责险又被称为“绿色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近年来,我国政府大力推动环责险制度建设,非但没有一帆风顺,反而驶入了瓶颈期。如何打破瓶颈,迎来新阶段,路漫漫其修远兮,仍需上下而求索。

近年来,企业超标排污事件频发,对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不断造成威胁。就此,利用保险工具参与环境污染事故处理,既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并能在事故发生后尽快恢复正常生产,也有助于受害人及时获得经济补偿。

环责险:为环保上一道保险

推行“环责险”,犹如给环境保护上了一道“保险”。

首先,环责险能切实增强企业环境风险意识,督促自己履行环保责任。环责险类似于交强险,投保了这一险种,就是一种责任、一种保障。给企业设置一个防护层,可有效提高企业对安全风险的认识,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其次,环责险能提高企业环境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减少污染事故发生。环责险能倒逼企业创新技术,改善和提升企业防治污染的能力。进一步说,一些高环境污染风险企业,即使有严密的环境保护监管机制,也不能保证不会发生环境污染事件。因此谁触碰了环保红线,谁就要付出高昂代价。

第三,环责险能较好地保障公众环境权益,维护区域环境安全。环责险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万一发生污染事故,环责险及时“出手”、及时补偿,可为企业及污染治理提供资金保障,从而使受害者及时获得经济补偿,维护区域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国家大力加码构建环责险制度

2006年以来,我国多次出台相关文件明确要求建立环责险制度,并就此开展了环责险试点。2007年,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正式在部分地区启动试点。2008年起,太平洋财险、人保财险、平安产险等财险公司参与推广该险种。2013年2月,环境保护部与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将环责险试点范围扩大到全国。2015年,新《环境保护法》明确鼓励投保环责险,为探索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落地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依据。

资料显示,目前,环责险试点省份扩展至30多个,试点涉及重金属、石化、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处置、电力、医药、印染等多个领域。保险经济补偿作用初步显现。2015年,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签单数量1.4万单,同比增长5.27%;签单保费2.8亿元,同比增长14.01%;提供风险保障244.21亿元,同比增长7.52%。

不过从投保企业来看,企业的环保风险意识不强,主动参保的意愿较小。企业对风险存在侥幸心理,多考虑节约成本等因素。其中,低风险企业认为,多年没出过环境事故,就没有风险,不需要投保;高风险企业则认为保险赔付金额太低,相比损失是杯水车薪,不值得投保。出险后,保险赔款赔付给受害人,企业认为是在为他人买保险,购买动力更是不足。

环责险的发展进入瓶颈期

总体来看,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的发展进入了瓶颈阶段,究其原因,可以从法律制度、配套机制、政府支持、保险运营和社会意识五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缺少统一而强有力的法律层面的保障。环境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归根结底依靠的是法律制度的完备,尤其是法律层面的统一规制。

第二、环境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不完善。环境侵权责任不能依法被追究,导致了环境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同虚设,从而大大降低了环境责任强制保险推行的社会需求。

第三、保险运营的配套机制不完善。我国环保部门还未建立起正式的量化环境污染风险的技术流程和标准,虽然一直处于筹划阶段,但尚不能独立运行。

第四、政府支持力度不足。环境责任强制保险作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方案之一,本应受到政府机构的大力支持,但因为权限不明,众多政府管理部门不愿意承担管理职责。

第五、保险产品设计不科学。我国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产品主要设计主要存在以下问题:①我国市场上已经推出的环境责任强制险保单大多只是保险公司将国外环境责任保险产品稍作修改后的产物,在中国不接地气;②环境责任强制保险赔付率低下,保险费用偏高,对于企业来说不具备吸引力;③保单品种单一,险种设置不合理。

新动作:环责险制度方案将出台

中国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相关负责人日前透露,根据《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建立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要求,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工作部署,今年,保监会会同环保部起草《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方案》,并反复征求相关单位意见,目前正在修改完善。

“有污染风险就应该有保险,百姓的利益才能得到保护。”在发达国家,强制保险作为社会管理工具,尤其运用在环境污染和高危行业。中国环保在线认为,在国内,类似准公共品的强制责任保险,需要顶层设计,更需要法律和成熟的商业机制作支撑,还应建立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考虑对企业经济压力的影响和对保险公司税收优惠等因素,在试点中不断实践和完善,才可望行稳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