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新动向‖沪拟立法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2019-08-23 14:15:48 - 行业资讯

居住在城市里,空气质量清新是每一位市民的愿望。秋冬季节正是容易出现重污染的时节,本市将如何进行大气治理、防治空气污染?20日下午,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审议


排污企业:秋冬季应合理安排生产


根据草案,对于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向市或者区环保部门申请并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证。无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


根据草案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在容易出现重污染天气的秋冬季,本市钢铁、建材、焦化、铸造、电解铝、化工等高排放行业相关企业应当合理安排生产计划,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机动车:高污染车不得从事运输经营


根据草案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制造、销售或者进口污染物排放超标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本市根据大气治理需要,对高污染机动车实施区域限行措施。对于高污染机动车的范围、限行区域和限行时间,由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环保、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高污染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在本市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非道路移动机械:需领取识别标志并粘贴


记者了解到,关于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规定,也是修正案草案的重点内容之一。所谓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区别于机动车而用于非道路上的相关工程、农业机械设备,如打桩机、叉车等。


根据草案,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标准。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者应当向区环保部门申报相关机械的种类、数量、使用场所等情况,领取识别标志并粘贴于显著位置。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排放明显可见的黑烟。

转自:中国大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