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是与立法工作密切相关的一项工作。经过若干年,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都制定出台了不少地方性法规。记者从近日召开的第二十四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上获悉,对地方性法规规章等进行专项清理,将成为地方人大常委会下一步的工作着力点之一。
会议提出,新形势下,现行地方性法规是否存在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需要根据党中央精神和国家法律定期进行“回头看”,以确定下一步地方立法工作的任务和方向。此外,常委会开展的执法检查工作,也会对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状况等进行审视。
地方立法“放水”事件教训深刻
2017年7月,党中央公开通报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问题,《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成为“在立法层面为破坏生态行为放水”实例。
在本次会议上,一些地方从事立法工作的同志感到困惑,认为国家上位法已有规定,地方性法规就不用完全照抄照搬了,为什么甘肃条例没有写全就成为立法“放水”了?
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出权威回应,并对一些地方立法的基本问题作出明确。
沈春耀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是国务院公布施行的行政法规,规定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10类活动,《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缩减为禁止进行“狩猎、垦荒、烧荒”等3类活动。这是在放松、放任。甘肃条例历经三次修改,部分规定始终与上位法不一致。
“人们常说,立一个法律,立一个法规,要紧的、关键的就那么几条。立法工作应当抓住纲要,纲举目张。”沈春耀强调,甘肃条例的问题,不是立法技术出了问题,而是立法政策出了问题,放松了监管责任、放任了违法行为。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才导致了祁连山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这样的教训必须深刻汲取。
沈春耀指出,对上位法禁止的10类违法活动,如果甘肃省在立法修法时一定要作简化处理,使之符合地方实际,那么这种简化就应当是建立在可靠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不能想当然立法。实际上,甘肃条例所禁止的3类行为都是近年来发生频次少、基本得到控制的事项,而其他7类恰恰是近年来频繁发生且对生态环境破坏明显的事项,主要是违规开矿、违法违章建设、偷排偷放等问题。
“如果甘肃省当时制定或者修改条例时,根据调查研究得到的实际情况,把主要的违法行为列为禁止事项并予以严格管控,有的放矢地进行地方立法,即使少写一些相对次要的东西,也不至于带来这么严重的后果。甘肃有关方面监督管理祁连山自然保护区,只依据地方性法规,而不依据全国通行的行政法规,本身就是错误的。”沈春耀说。
着力做好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
今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明确提出了一项工作要求,就是“抓紧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全面清理工作,对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要及时进行废止或修改”。为贯彻落实决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专门发了一个通知,提出了做好清理工作的明确要求。
记者从会上获悉,目前各地已经开始进行此项清理工作。在小组讨论时,多位地方人大同志结合本地实际工作,介绍了本地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情况,同时提出了意见建议。
“我们共有22部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其中,需要废除和修改的有12件。目前已经完成了7件,剩下的5件将在今年11月份完成。”在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廉素看来,随着形势的发展,对地方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势在必行。廉素介绍说,有了地方立法权后,截至去年年底,自治区现行有效的法规共184件,经过梳理,感觉有的确实需要修改,有的需要废止。从今年年初,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始对这项工作作了部署,并专门制定了清理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召开了会议。下一步,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继续对涉及生态环境方面的法规进行全面清理。
黑龙江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时鹏远结合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建议注重统筹协调,以免影响法规的严肃性,冲击法规的稳定性,使法规总处于动荡过程中。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王腊生认为,地方立法进入到关键时期,必须与改革的需要,与党中央、全国人大的决策部署更好地衔接起来。
“最近,我们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清理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地方性法规,这项工作要在今年底完成。清理中,我们发现,相关条文有的是依据国务院的规定,而国务院部门的清理步伐相对滞后。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只能把目前能够改的、能够完善的先改出来。”王腊生认为,在进行法规清理的过程中,鉴于有的内容需要等待国家层面的一些清理动作之后才能出台,因此,如何做好衔接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
来源:法制日报 作者:朱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