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
2019-08-23 14:10:08 - 行业资讯

近日,环境保护部公开印发《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环办监测〔2017〕86号,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明确了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分别从产排量、重点行业、生产工艺设备以及环境风险等方面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筛选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实行分类管理,按照受污染的环境要素分为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土壤环境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声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以及其他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五类。

《规定》强调了各级环保部门对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管理职责。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负责确定下一年度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名录信息公开办法》的规定按时公开。省级环保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环境保护部负责建立和运行全国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管理系统,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信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环保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规定》规范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为落实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规章对重点排污单位的监管要求提供依据,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排污者责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提供重要的工作抓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