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立法防治大气污染 邀你来提意见!
2019-08-23 14:09:31 - 行业资讯

目前正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

进入秋冬季节,重污染天气发生的频次也多了起来。全力抓好大气污染治理,妥善应对重污染天气,已成为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中之重。今年,太原市将首次以立法的方式,全面防治大气污染。

为应对大气污染,近段时间,太原市根据天气污染指数,多次发布了对机动车限行的通知。如今,关于机动车限行的话题备受社会关注,而这一内容也写进了刚刚公布的《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

11月8日,记者从太原市人大获悉,《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针对不同领域的污染防治均提出了具体措施,其中包括,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措施。

建立大气环境违法信息诚信档案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太原市拟实行大气污染网格化监管制度。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管理网络,科学划分网格单元,明确网格管理对象、管理标准和责任人,实施大气污染防治常态化、精细化、制度化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络的建设和管理,建设全覆盖的网格化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对大气环境质量和污染源实行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加大对大气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加强对违法行为的舆论监督。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大气环境违法信息纳入社会诚信档案。

鼓励使用清洁能源机动车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在一定区域内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的交通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政策,鼓励、支持制造和使用以清洁能源为动力的机动车,逐步推进和完善配套设施建设。同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大力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完善公共自行车服务体系。提倡市民选择公共交通、轨道交通、自行车、步行等低碳、环保出行方式。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重型柴油车污染治理力度。建立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机制,对进出市区的车辆进行现场检查,重点严查冒黑烟、超标排放车辆违法行为,加大对重型柴油车辆污染控制装置安装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扩大重型柴油车限行范围。

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及油罐车、气罐车应当安装油气回收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每年应当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送由检测资质机构出具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工地未安装扬尘监控系统禁开工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规模以上的施工工地应当安装扬尘在线监控系统,实时监控扬尘污染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未安装的,不得开工建设。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硬化进出口道路,防止带泥上路,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分类堆放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拆除工地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拆运同步。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止扬尘污染。

建成区内的裸露地面和城乡结合部暂不开发的裸露土地,宜绿化的实施绿化,不宜绿化的实施固化、硬化、透水铺装消除裸露地面扬尘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破墙开餐饮店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太原市拟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市人民政府制定能源结构调整规划,确定燃煤总量控制目标,制定削减燃煤和清洁能源改造计划,实现燃煤总量负增长。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乡建设,发展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逐步实现建成区集中供热全覆盖。同时,加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制定使用清洁能源的优惠政策,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原煤散烧。禁止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窑炉、单位使用或者经营性的炉灶等设施违规排放。

此外,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和经营场所,应当按照要求安装并正常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装置,油烟达标排放,确保附近居民的环境权益。禁止在居民住宅楼等非商用建筑、未设立配套规划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楼层内破墙开店,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划定的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重污染天气预警由市政府统一发布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提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科学合理编制、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并向所在地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和应急响应体系。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气象等有关部门建立重污染天气预警和会商机制,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警预报。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后,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企业应当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操作方案。(记者 李飞飞)

○参与方式

如果您有关于《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11月20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至市人大法制委员会。

●通信地址:南内环街158号

●邮 编:030083

●电子邮箱:tyrdfzw@126.com

●电 话:7336980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