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被视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元年,这一年,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作为原告共提起44件环境公益诉讼。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中华环保联合会等对包括这44起公益诉讼在内的2015年的环境公益诉讼进行了全面盘点、分析。他们认为,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着立案标准不统一、社会支持少、检察院和社会组织分工待明晰等问题。
提起诉讼14个月后,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环境公益诉讼终于结束了漫长的立案审查。1月3日,自然之友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书,告知不予受理起诉。
中石油云南炼油项目一案是否折射出环境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已实施两年,环境公益诉讼的大门早已敞开,但想象中的“遍地开花”为何没有如期而至?
在日前召开的2016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上,我国首部记录环境公益诉讼个案进程的报告《环境公益诉讼观察报告(2015年卷)》(以下简称《报告》)正式发布。
《报告》搜集整理了2015年由环保组织和检察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共44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回顾了1995年—2015年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开展的整体情况,并对环境公益诉讼实践中的多个关键问题进行了专项研究。
与会专家围绕《报告》提出的环境公益诉讼受理案件地区分布不平衡、立案标准不统一、配套制度尚需完善、检察院和社会组织分工待明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700多家组织具备资格,为何鲜有起诉者?
自然之友自2015年10月27日对中石油云南石化有限公司提起诉讼以来,按照法院要求,陆续提交了11份证据,以证明云南石化炼厂擅自变更环评批复,存在未执行环境保护部停建令、在螳螂川违背地方法规新设排污口、延迟焦化装置以及具有较大环境风险等问题。
昆明中院审查认为,由于涉案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已经取得环境保护部的批复同意,故这些材料均不能说明“被告的行为已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同时,禁止补办环评文件报批的诉讼请求(理由是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与炼厂污水排放口不兼容)属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权限调整范围,不属于受理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
根据2015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的环境保护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中给出的数据,2015年1月—2015年11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50331件,其中,贵州、山东、江苏等13个省(市)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占全国环境资源民事案件的比率仅为0.0894%。
有专家认为,0.0894%这个数字的背后,折射出了一部被寄予厚望的新法在现实和理想之间的尴尬——环境公益诉讼“叫好不叫座”。
《报告》显示,2015年,随着新环保法的实施,各地法院陆续开始受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但是,由大连环保志愿者协会、自然之友等提起的一些个案却仍因“主体不适格”等缘由未予立案。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倡导部总监葛枫表示,环保NGO已经在中国发展近20年,“但是从目前状况来看,招工难、筹资难、税制不合理等依然是难以突破的生存困境”。这些原因也导致环保NGO对环境公益诉讼望而却步。
在研讨中,与会专家表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不仅需要得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还需要一定的诉讼经验、科学水平。
《报告》显示,符合新环保法和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的具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有700多家,但2015年全国范围内只有9家社会组织当上了原告。葛枫分析认为,数量较少一方面是因为法律对主体资格有比较严格的限制;另一方面,也说明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意愿尚需提高,能力仍需培养。
“政府应及时对辖区内的环保组织进行专业的法律辅导。”一位代表发出了呼吁。
在讨论时,诉讼成本高始终是绕不过的坎。亲身参与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北京环鸣律师事务所主任胡玉来深有感触地说,“鉴定的费用在诉讼之初就要交,你没有别的选择。”
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诉讼部副部长魏哲表示,由于环保组织资金实力有限,没有能力提前支付全部律师费,虽然很多律师本着一颗公益之心,费用不高,但是长此以往不利于整个制度良性运转。
“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可以解决社会组织诉讼成本高的困难。”葛枫说,比如由原告承担的鉴定评估费、律师费及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成本可以由被告支持,便是一项减轻原告诉讼成本的制度。
过去两年的实践证明,这是一项可行的制度。
《报告》显示,在已审结的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中,原告的律师费、鉴定评估费及办案必要的差旅费等由被告来支付的诉讼请求,大部分获得了法院的支持。例如,在“福建南平生态破坏案”中,南平中院判决由被告来承担原告的诉讼成本共计16.5万元;贵州清镇以调解结案的一起大气污染案中,被告也承担了原告的律师费和为诉讼支出的其他合理成本。
应该说,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社会组织无力承担诉讼成本的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