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当前阶段,我国面临细颗粒物(PM2.5)污染形势依然严峻和臭氧(O3)污染日益凸显的双重压力,特别是在夏季,O3已成为导致部分城市空气质量超标的首要因子,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等重点区域(以下简称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等区域尤为突出,6-9月O3超标天数占全国70%左右。 VOCs是形成O3的重要前体物,主要存在于企业原辅材料或产品中,大部分易燃易爆,部分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加强VOCs治理是现阶段控制O3污染的有效途径,也是帮助企业实现节约资源、提高效益、减少安全隐患的有力手段。为确保完成“十三五”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任务,有效降低O3污染,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在全国开展夏季(6-9月)VOCs治理攻坚行动。 工作目标 通过攻坚行动,VOCs治理能力显著提升,VOCs排放量明显下降,夏季O3污染得到一定程度遏制,重点区域、苏皖鲁豫交界地区及其他O3污染防治任务重的地区城市6-9月优良天数平均同比增加11天左右,推动“十三五”规划确定的各省(区、市)优良天数比率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 具体措施 一、大力推进源头替代,有效减少VOCs产生
二、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2020年7月1日起,全面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重点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
企业在无组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
引导石化、化工、煤化工、制药、农药等行业企业合理安排停检修计划,引导各地合理安排大中型装修、外立面改造、道路画线、沥青铺设等市政工程施工计划。
组织企业对现有VOCs废气收集率、治理设施同步运行率和去除率开展自查,对达不到要求的VOCs收集、治理设施进行更换或升级改造,确保实现达标排放。
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
7月15日前,各城市根据本地产业结构特征、VOCs排放来源等,确定本地VOCs控制重点行业,组织完成涉VOCs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排查,明确VOCs主要产生环节,逐一建立管理台账。
对存在突出问题的工业园区、企业集群、重点管控企业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措施精准、时限明确、责任到人。各企业集群要统一整治标准,统一整改时限,标杆建设一批、改造提升一批、优化整合一批、淘汰退出一批。
加大汽油、石脑油、煤油以及原油等油品储运销全过程VOCs排放控制,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重点推进储油库、油罐车、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加大油气排放监管力度,并要求企业建立日查、自检、年检和维保制度。
整合执法、监测、行业专家等力量组建专门队伍,结合排查工作,做好指导帮扶和执法监督。
加快完善环境空气VOCs监测网。加强大气VOCs组分观测,完善光化学监测网建设,提高数据质量,建立数据共享机制。
加强污染源VOCs监测监控。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中央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各省份环保专项资金重点向VOCs治理倾斜。实施差别化管理,对纳入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的企业减少现场检查频次,做到无事不扰。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积极跟踪相关舆情动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大培训力度,各地组织开展VOCs治理政策、标准、技术专题培训,组织各级环境执法人员开展VOCs治理监督执法专题培训,提高执法能力。加大环保宣传力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反馈机制。